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教学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教学工作,促进科学研究,提高办学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和《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及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办法和标准,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实验室是指学校正式批准,以实验教学和实验教学研究为主要任务的实验室。
第三条实验室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以培养高素质、全面发展的创新型人才为重点,积极进行实验教学改革与创新,不断提升实验教学水平和质量。
第四条实验室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合理设置,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五条实验室负责组织老师制订课程实验教学大纲、实验讲义或实验指导书初稿。
第六条实验室根据教学计划下达的教学时数和课程表,在每学期末制订出详细的下学期实验课安排表(包括实验课的内容,学时数、开课时间、任教老师、学生人数等)。
第七条实验室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配备、安排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保证实验教学任务的完成。
第八条各实验室要重视和加强对学生基本实验方法和技能的训练,使学生掌握科学实验技能和现代实验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有条件的教学实验室要向学生开放,在教师的指导下开展课外研究活动。
第九条各实验室要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与创新,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和质量。不断吸收教学和科研工作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教学方法,逐步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比例。
第十条实验室应积极创造条件,面向学生进行开放,鼓励学生自主设计实验,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
第十一条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保证账、物、卡完全相符,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资产的清查;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二条充分发挥实验室学术、技术优势,开展科学研究、仪器设备研制、技术开发、学术交流等活动。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实验室的各项工作规范,加强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做好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统计、上报工作和实验室安全及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管理与建设
第十四条学校成立校级实验教学中心,实行实验教学中心主任负责制的学校一级管理体制。学校实验教学中心归属教务处管理,负责全校教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实验室规划与设置要以学校的规模、专业设置及学科建设、教学计划为依据,既要满足实验教学需要,又要兼顾专业间的交叉与融合,体现特色,避免“小而全”和重复设置。
第十六条实验室建设、调整与撤销须由实验教学中心提出报告,经教务处、人事处批准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七条学校各教学实验室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实验室工作法令、法规,严格按照实验室建设与评估标准,定期检查评估,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要建立、健全实验室工作岗位责任制。
健康学院
202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