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的管理办法

发布者:王翔发布时间:2025-03-31浏览次数:31 初审:王翔 复审:孟庆勇 终审:王培玉

为了加强物资管理工作,维护设备、器材(实验台、实验凳、实验柜、低值易耗品和贵重玻璃仪器和实验材料等)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损失和丢失,保证实验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实验教学改革的进一步落实,特制定管理办法如下:

一、对实验室所属的仪器设备、器材要实行层层负责制。实验室主任对各实验教师及实习生。人人都应自觉爱护仪器设备,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

二、凡使用仪器设备均应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管理制度。凡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坏和丢失,除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外,还要责令其赔偿物资损失。

三、凡因管理、使用仪器设备时,由于下列主观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给学校财产造成损失者,均应赔偿。造成重大损失、其后果严重的,根据具体情节,除经济赔偿外,还应给予行政处分。情节如下:

1.不听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的要求工作;

2.跌、打、碰、撞等非工作原因,造成仪器设备和器材的损坏者;

3.在使用、管理过程中粗心大意,不负责任,工作失职者;

4.野蛮装卸、搬运、乱扔乱放,造成损失者;

5.无故中断水、电、气等,事先不通知,造成仪器设备和器材损坏者;

6.其它因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损坏或丢失者。

四、除实验教学需要由实验室主任批准实验室内部调用的仪器设备和器材外,任何人不得借出实验室,擅自挪作私用的应立即追回,如有损坏丢失,一律按现价赔偿。有意做假和隐瞒损失者,则加重处理。

五、由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失,经有关负责人证实和现场鉴定确认,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可不予赔偿。原因如下:

1.因仪器本身的缺陷引起的损坏;

2.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失;

3.经实验室主任批准,试用、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经采取措施,仍未能防止的损失;

4.因意外客观原因(如发生火警、被盗、突然断水、电、气等)而造成的损坏或丢失,经有关人员论证确认非本人责任者。

六、凡属于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坏和丢失,其损失应按原价赔偿。

七、赔偿应根据仪器设备、器材的丢失和损失程度及造成的质量不同情况以及赔偿人的态度等,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1) 属于下列情况造成的损失,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免。

1.一贯遵守制度,认真负责,由于某种情况偶尔疏忽造成的损失;

2.事后主动及时如实报告,认识较好,且能积极设法挽回损失

(2) 对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事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甚至明知故犯,损失重大,后果严重,除责令赔偿外,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或处分。

八、责任事故,需要赔偿时,要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单一式五份,由实验室管理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后转实验室与资产处核定,由赔偿责任人到财务部门办理交款手续。实验管理部门根据交款单注销其固定资产登记。

  

健康学院

2025年2月28日